一.加强实验仪展设备管理,保持其使用良好状态,避免损坏,丢失和浪费是学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资产的应尽责任和义务。
二.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应该按实际情况的不同,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。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、损坏价值的大小、事后补报等情况。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坏价值的全部、部分或免予赔偿。
三.因不遵守操作规程,或擅自移动、借用、拆改仪器设备,或工作失职、错误指导以及保管不妥等不当行为,造成实验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事故责任的均应赔偿。
四.实验仪器设备损坏,可修复的按实际修理费的10%~20%计赔;不可修复的按折旧残值的10%~30%计赔;可部分功能修复的按折旧残值的5%~10%计赔。实验仪器设备丢失,按折旧残值的20%-50%计赔。
五.学生因实验或操作不当行为,造成实验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事故责任可参照第四款条文酌情处理。
六.因发生实验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事故责任,属多位共同负责的,应按每人负责的大小,分担赔偿费。
七.实验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,实验室主任必须及时向院(系、部)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,由主管部门会同院(系、部)查明原因,并提出处理意见,报主管校长审批。
八.实验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应由保管员填写损坏丢失赔偿单,由实验室主任或有关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,经院(系、部)领导同意,报主管部门审批处理。
九.因正常使用发生损坏,或经批准进行实验操作或检修并有预防措施而产生损失,或不可抗拒外因造成的损失等,经有关人员鉴定或有关负责人核实,可免于赔偿。
十.因实验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而产生的赔偿款一律上交财务处,按有关规定入库。
校内报警电话61900110
上海海洋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监制